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资料在学院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教计044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以及学院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照相关统计法规定和本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如实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确保学院统计工作质量。
第五条 学院教育统计实行院长统一领导,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院各部门分级负责,各单位协作互助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院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学院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统计分析平台建设,加快实现跨部门统计信息的共享,不断提高统计工作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院长办公室是学院教育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学院教育统计管理制度与统计数据库,编制教育统计年(简)报,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及时为学院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二)组织完成学院综合性教育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协调、监督与检查学院各单位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做好教育统计资料的复核、备案工作,负责校内外教育统计信息的发布工作,统一管理学院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建学院专兼职统计工作队伍,开展学院统计业务学习培训,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统计工作与信息的交流与合作。
(五)其他教育统计相关工作事项。
第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为相关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相关专项统计报表,并报送院长办公室复核、备案。
(二)定期对相关职能范围内的学院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与预测,编制部门工作年报。
(三)配合院长办公室完成学院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负责的统计数据。
(四)做好本单位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其他教育统计相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学院各二级学院(部)、教辅单位等为教育统计信息的采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要求采集、核实和汇总本单位的相关统计信息,准确、按时地提供统计数据。
(二)定期对本单位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与预测,适时编制本单位工作年报。
(三)其他教育统计相关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教育统计人员应保持稳定,如有变动的,须做好交接工作,并报院长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统计工作相关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本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二)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加强对本单位教育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及时备案和归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涉及学院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
(四)其他教育统计相关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和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为学院管理、决策服务。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在上报各类教育统计资料时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沟通,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规定,统一数据口径、统一时间点、截止时间、统一计算方法,避免数出多门。
第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在进行教育统计调查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在上报各类教育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院长办公室备案和档案室归档。档案室建立统计报表卷宗,统一归档全院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在校内各部门间流转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下一个部门。凡以学院名义报出的教育统计报表均须经院长办公室审核(复审)和签字(会签)后加盖学院公章报出。
第十八条 学院教育统计数据由院长办公室定期发布,统计数据一经公布,学院各单位均应以此为准使用数据。
第十九条 学院综合教育统计报表由院长办公室组织学院各单位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院接到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院长办公室按各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单位;
(二)相关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单位统计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公章后报送院长办公室;
(三)院长办公室审核并汇总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完成统计数据表的填写工作,院长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
(四)上报院长终审后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报出。
第二十条 专项统计报表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教育统计任务后,由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人员按要求收集、整理数据,完成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签字审核;
(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专项统计报表审核签字后,报送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由相关职能单位报出。
第四章 统计监管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对各单位重要教育统计数据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院适时对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对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负责或参与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其他统计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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