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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6 09:51:4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凡在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训管理与设备处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院内相关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监督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监督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调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项活动;定期开展院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情况检查或进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

(三)组织开展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活动,指导和监督院内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事件或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时,负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条  学院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二)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本单位各实训室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及剧毒化学品等高危化学品的台账,同时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台账。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五)本单位安全管理员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退休、离岗,或其他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人员变动时,须及时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并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险化学品遗失、管理缺位等问题。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七条  实训管理与设备处负责依据各单位危险化学品购置情况,建立全院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台账。

第八条  使用单位和实训室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科研、生活和生产等工作实际需要。

第九条  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经实训管理与设备处审批,实训室之间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的交换共享,尽量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严禁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储存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实训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并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五章  收集和回收管理

第十六条  产生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实训室负责做好废弃物收集和暂存的具体工作,实训室所在单位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危险化学废弃物应按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并在容器外注明危险性。剧毒化学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中。

(二)危险化学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应完好牢固,封口紧密,无破损、倾斜、倒置和渗漏等现象,确保不会发生废弃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异常现象。容器外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准确标明废弃物的名称、成分、规格、形态、数量、危险性等,外文标识的应加注中文注释。回收危险化学废弃物时,如发现盛装容器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应当拒收。

(三)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

(四)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或放射性废弃物等混装贮存和回收。

第十七条  实训管理与设备处定期组织开展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存放有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实训室应提前填写废弃物清单,标明实训室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危险品管理人员将废弃物清单交由与学院签约的校外废弃物回收处置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三)各实训室提前按规定要求将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包装好,并将通过审核的废弃物清单粘贴在盛装容器或包装物上。

(四)各实训室按约定时间将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集中至回收地点,并派专人到现场向回收工作人员清点移交。清单未经审核或未按要求粘贴清单的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工作人员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  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单独列清单提前报送实训管理与设备处审核,由实训管理与设备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规范处置。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废弃物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并报告实训管理与设备处、后勤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协助处置,由学院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查清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应公开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化学废弃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实训管理与设备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终审: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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