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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0 16:41:4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各二级学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资助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上大学的通知》(粤府办〔2013〕30号),省财政安排设立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给予资助。为做好我校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工作,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资助范围和对象为:户籍在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清远市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详见粤府办[2013]20号文件),考上我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原则上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

(五)2013年以后(含2013年)参加高考被省内外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并注册就读。预科生从其正式就读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年度起算,预科学习年数不计入资助资金发放范围。

注:少数民族大学生按学年申请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获得本资助资金资助后,不得重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它同类专项资助。

三、申请方式

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助申请,并递交《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生注册证明等资料复印件,二年级以上学生还须提供上一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有关缴费凭据。

四、申请时间

每年9月25年前。

五、资助标准

每位学生每学年10000元,按年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联系人:刘老师           咨询电话:36004512

学生工作处

2021年7月10日


终审:汪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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