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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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
服务对象 | 个人/单位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 3.《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4.《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号); 5 .《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6. 《广东省基本养老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2008]2092号); 7.《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9]54号); 8.《关于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295号); 9.《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的通知》(粤社保办[2013]547号); 10.《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业务若干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0号); 11.《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操作规范的意见》(粤社保办[2014]503号); 12 .《关于应用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平台办理省内转移业务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1号); 13.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号); 14.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259号); 15.《转发部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299号); 16.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系统校验规则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480号); 17.《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操作规范的通知》(粤社保函[2015]322号)。 |
办理条件 | 1.养老保险跨省转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养老保险省内转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
办理程序 | 一、养老保险跨省转出: 1.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申请人携带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该函可以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已联网的地区可通过部转移平台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也可以由参保人携带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手续,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信息表》可以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或已联网的地区可通过部转移平台上传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也可以由参保人携带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5.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核对无误且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接续业务。 二、养老保险省内转出: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在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网打印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该函通过省转移平台上传至广州市,纸质函件不再交收。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省转移平台下载《联系函》并办理转出手续,通过省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并转移基金。 5.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核对无误且转移基金到帐后,办理转入接续业务。 |
所需材料 | 一、养老保险跨省转出: 1.养老保险跨省转出申请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如属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申请人户口本原件。 2.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出业务时,如为一般帐户,则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如为临时账户,则提供《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原件(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二、养老保险省内转出: 1.养老保险省内转出申请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办理养老保险省内转出业务时,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原件(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
开云登陆的联系方式 | 开云登陆的联系方式:12345 |
手工办理方式 | |
受理部门 |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一楼、二楼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道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广州市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楼 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南路43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黄阁镇: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7、8号窗 横沥镇:兆丰路3号镇政府一楼4号窗 万顷沙镇: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中心 东涌镇: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 大岗镇: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综治维稳中心3楼 榄核镇:榄核镇民生路47-55号一楼 南沙街: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会议中心旁 珠江街: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珠江人家) 龙穴街:龙穴街龙穴路1号(龙穴街政务服务中心) |
受理时间 | 白云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海珠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荔湾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开发区社保:上午:8:45—11:45,下午:13:30—16:45 黄埔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星期五下午3:00业务学习 天河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越秀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花都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番禺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从化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增城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增城区农保: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南沙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沙区珠江街:上午09:00-12:00,下午 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横沥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南沙街:上午9:00-12点,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龙穴街: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黄阁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万顷沙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南沙区东涌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大岗镇: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榄核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周六、周日不办公,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为广州市社保系统月结数据处理日,暂停办理社保业务(业务咨询除外)。 |
资料转递途径 | 1.自行办理的资料直接送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2.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资料转递通过已联网的转移平台传送、邮寄的方式转送。 |
办理期限 | 1.《参保凭证》打印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收到无误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信息表》并转移基金。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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