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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5 11:57:3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部门名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服务对象

个人/ 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4.《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

办理条件

经工伤认定、鉴定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

办理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所需材料

(一)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8.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9.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进行待遇申领,即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的,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工亡、失踪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4.失踪待遇还需提供失踪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等

5、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工亡职工亲属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4.供养关系相关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亲子鉴定证明等;

5.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注明被供养人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广州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被供养人非本市户籍的,应同时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提供享受待遇情况证明.

7.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开云登陆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除外)

受理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广州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道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南沙区黄阁镇劳动保障中心(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7、8号窗)

南沙区横沥镇劳动保障中心(横沥镇中环路54号-2)

南沙区万顷沙镇劳动保障中心(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中心)

南沙区东涌镇劳动保障中心(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

南沙区大岗镇劳动保障中心(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综治维稳中心3楼)

南沙区榄核镇劳动保障中心(榄核镇新地路12号政务中心一楼)

南沙区南沙街劳动保障中心(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

南沙区珠江街劳动保障中心(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

南沙区龙穴街劳动保障中心(龙穴街龙穴路1号(龙穴街政务服务中心))

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广州市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广场5-6楼)

广州市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化区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受理时间

白云区社保: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

海珠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荔湾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开发区社保: 上午:8:45—11:45,下午:13:30—16:45

黄埔区社保: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星期五下午3:00业务学习

天河区社保(2015年9月6日起):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越秀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花都区社保: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番禺区社保: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从化区社保: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增城区社保: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增城区农保: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南沙区社保: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沙区珠江街:上午09:00-12:00,下午 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横沥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南沙街:上午9:00-12点,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龙穴街: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黄阁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万顷沙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南沙区东涌镇: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大岗镇: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下午3:30业务学习

南沙区榄核镇: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周六、周日不办公,每月初两个工作日为进行月结日,可受理咨询,不进行系统操作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送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期限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网上办理方式

系统名称

暂无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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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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