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开云登陆首页 >服务指南>社会保险>详细内容

社会保险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5 12:02:5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旅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可不加盖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如符合《广州市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一份)。

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顺产的:

   a.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则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b.《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相关部门的签章需齐全。

(2)难产(部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除a、b两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c.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3)流产的,需提供b、c两项主要材料。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c一项主要材料。

  3.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除a、b、c三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d.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f.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g.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更新换代单位依托的;

  h.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i.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j.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分享到:
×

用户登录

网站地图